中华宾氏宗亲会章程
第一章
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“中华宾氏宗亲会”,英文译名为:“China Bin clansman association”英文缩写:“CBCA”。
第二条 本会为宾氏宗亲志愿组成的以姓氏统一、血缘相关为纽带的民间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,继承、发掘和弘扬中华宾氏文化,推进家族发展。宗旨是:“追溯过去历史、立足现在联络、着眼未来发展”;目标是“互帮互助、消除贫困;共同发展、光大家族”,最终实现中华宾氏家族的永续生存和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下设各国家和地区分会及中国大陆各地分会,整合宗亲力量,形成合力,发展当地家族事业,并最终促进中华宾氏家族的发展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暂定为每一届家族大会的举办地,五年一换。
第六条 本会网站是:中华宾氏宗亲会网站,网址:http://www.binjiaren.com;会刊:中华宾氏家族研究通讯,每月一期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七条
本会的任务为:
1.发掘、收集、整理家族及族人的相关资料,围绕宾氏家族的起源、迁徙、分布、派系、名人、族谱等内容开展研究活动;
2. 编辑、出版《中华宾氏》丛书和“中华宾氏通谱”,宣传中华宾氏家族文化,增强家族的文化凝聚力。
3.联络全球所有的宾氏族人,建立联系名册,成立各国家、地区及中国大陆各省宗亲分会,开展家族联谊活动,增进族人的家族认同感。
4.重点作好宾氏企业和宾氏名人的宣传,开展中华宾氏家族文化和经济贸易活动。
5.多渠道筹集资金,成立“中华宾氏基金会”,资助宾氏子孙求学,协助解决学业有成宗亲的就业和创业问题。
6.采取多种方式,包括使用家族基金,投资设立宾氏家族企业,丰富“中华宾氏基金会”的资料来源,为家族发展准备后续资金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入会条件
1.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2.愿按期交纳会费,为本会发展提供帮助;
3.积极支技本会工作,热心宾氏文化研究,愿意参与家族活动。
第九条:入会程序:
1.提交入会申请表,填写详细的会员资料;
2.由本会发出入会通知,交纳会员费(个人普通会员会费60元/年。理事会员需捐款1000元以上),开通会员权限;
3.通过简报、宗亲网站或者其它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,并开展免费宣传;
4.由本会发给会员证;
5.参加本会的活动,享有会员的各项权利
6. 入会志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.拥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获得本会所有服务的优先权,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3.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4.享有浏览、查看、使用网站内资料的权限,免费下载为各行各业的宾家人提供的各种专业资料;
5.定期获取本会会刊、活动通报及通知的权利;
6.推荐会员作品到相关刊物发表或协助出版著作;
7.享有提出与发展事业有关的难题如入学、就业等难题,并获得会员中专业人士帮助的权利,还可以就自己及家人的困难向本会求助,本会将发动全体会员的力量,给予尽心尽力的帮助;
8.可以不远行,通过当地分会或会员办理自己的事情,到外地旅行,可得到当地分会或会员在咨询、向导、订票等方面的帮助;
9.在享受各地宾家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,可以得到优惠和更富亲情的照顾;
10.每年评选优秀会员,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。
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1.认同本会的宗旨和章程,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,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,能够尽心竭力为了个人和家族的事业而努力;
2.按时足额缴纳会费,为家族提供资金支持;
3.尽力搜集、提供本会所需的家族资料,宣传中华宾氏宗亲会及家族网站;
4.有义务向本会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;
5.积极为本会的活动创造条件,协助本会开展业务活动,并为本会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。
第十二条 只是填写完整、准确的注册资料,但没有交费,可以成为本会一般会员,享有浏览《宾家人论坛》和《宾家人留言本》的权利,并可以在交纳必要费用的情况下,参与家族联谊活动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1.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2.决定会员代表的除名;
3.表决选举和罢免理事;
4.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;
5.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;
6.决定本会的重大投资事项和重要联谊活动事项;
7.决定本会的终止;
8.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
1.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2.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3.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4.对会员的吸收与除名进行审批。
5.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整体机构。
6.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7.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8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9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,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。理事会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。其表决须经过到员人数的2/3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执行第十八条各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;特殊情况时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和秘书长,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组织宣传组、联络组、财务组、通志编修组,网站管理组,负责处理有关事务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,由监事长、副监事长、监事3-5人组成。其职权是:监察本会业务执行情况,审查财务收支情况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
2.对宾氏文化有较深研究,在本系统内有较大影响。
3.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。
4.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5.未受过刑事处罚。
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地分会参照以上机构设置,由当地会员开会决定,报理事会批准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
1.会员缴纳的会费。
2.政府、企业资助。
3.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。
4.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。
5.利息。
6.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
1、本会财务组设正、副组长,下设会计、出纳等人员。
2、一切收入全部入帐,单据备查。收款必须用编号的三联单加盖公章,付款必须有经手人签字、负责人审批的正式单据,对手续不全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。
3、建立健全财会制度。帐目必须逐月结算,半年小结,年终汇总,造表送有关人员存查,以示公开,宗亲捐款应定期公布。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4、财务人员应把全部现金库存入银行,只留少量现金,以备日常开支。
5、正常开支,如办公费、出差费、招待费等,一般应由专管财务副会长批准。超过千元以上,由会长审批。较大数额的开支,应先制定计划,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,必须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除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助外,其余属无偿工作,特殊情况,考虑实行津贴制,予以补偿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
第三十八条 本会特殊原因需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、清理债权债务、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送报民政部门备案,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。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。
中华宾氏宗亲会
二00五年五月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