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宾氏宗亲会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 

     第一条  本会定名为“中华宾氏宗亲会”,英文译名为:“China  Bin clansma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:“CBCA”。

第二条  本会为宾氏宗亲志愿组成的以姓氏统一、血缘相关为纽带的民间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  本会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,继承、发掘和弘扬中华宾氏文化,推进家族发展。宗旨是:“追溯过去历史、立足现在联络、着眼未来发展”;目标是“互帮互助、消除贫困;共同发展、光大家族”,最终实现中华宾氏家族的永续生存和发展。

第四条  本会下设各国家和地区分会及中国大陆各地分会,整合宗亲力量,形成合力,发展当地家族事业,并最终促进中华宾氏家族的发展。

第五条  本会会址暂定为每一届家族大会的举办地,五年一换。

第六条  本会网站是:中华宾氏宗亲会网站,网址:http://www.binjiaren.com;会刊:中华宾氏家族研究通讯,每月一期。

 

第二章     

 

第七条    本会的任务为:

1.发掘、收集、整理家族及族人的相关资料,围绕宾氏家族的起源、迁徙、分布、派系、名人、族谱等内容开展研究活动;

2. 编辑、出版《中华宾氏》丛书和“中华宾氏通谱”,宣传中华宾氏家族文化,增强家族的文化凝聚力。

3.联络全球所有的宾氏族人,建立联系名册,成立各国家、地区及中国大陆各省宗亲分会,开展家族联谊活动,增进族人的家族认同感。

4.重点作好宾氏企业和宾氏名人的宣传,开展中华宾氏家族文化和经济贸易活动。

5.多渠道筹集资金,成立“中华宾氏基金会”,资助宾氏子孙求学,协助解决学业有成宗亲的就业和创业问题。

6.采取多种方式,包括使用家族基金,投资设立宾氏家族企业,丰富“中华宾氏基金会”的资料来源,为家族发展准备后续资金。

 

第三章     

 

第八条  入会条件
  1.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  2.愿按期交纳会费,为本会发展提供帮助;

3.积极支技本会工作,热心宾氏文化研究,愿意参与家族活动。
  第九条:入会程序:
  1.提交入会申请表,填写详细的会员资料;
  2.由本会发出入会通知,交纳会员费(个人普通会员会费60/年。理事会员需捐款1000元以上),开通会员权限;
  3.通过简报、宗亲网站或者其它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,并开展免费宣传;
  4.由本会发给会员证;
  5.参加本会的活动,享有会员的各项权利

6. 入会志愿、退会自由

第十条  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1.拥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.获得本会所有服务的优先权,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3.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4.享有浏览、查看、使用网站内资料的权限,免费下载为各行各业的宾家人提供的各种专业资料;

5.定期获取本会会刊、活动通报及通知的权利;

6.推荐会员作品到相关刊物发表或协助出版著作;

7.享有提出与发展事业有关的难题如入学、就业等难题,并获得会员中专业人士帮助的权利,还可以就自己及家人的困难向本会求助,本会将发动全体会员的力量,给予尽心尽力的帮助;

8.可以不远行,通过当地分会或会员办理自己的事情,到外地旅行,可得到当地分会或会员在咨询、向导、订票等方面的帮助;

9.在享受各地宾家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,可以得到优惠和更富亲情的照顾;

10.每年评选优秀会员,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
1.认同本会的宗旨和章程,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,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,能够尽心竭力为了个人和家族的事业而努力;

2.按时足额缴纳会费,为家族提供资金支持;

3.尽力搜集、提供本会所需的家族资料,宣传中华宾氏宗亲会及家族网站;

4.有义务向本会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;

5.积极为本会的活动创造条件,协助本会开展业务活动,并为本会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。

第十二条  只是填写完整、准确的注册资料,但没有交费,可以成为本会一般会员,享有浏览《宾家人论坛》和《宾家人留言本》的权利,并可以在交纳必要费用的情况下,参与家族联谊活动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
  第十四条 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 
 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 
  1.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
2.决定会员代表的除名; 
  3.表决选举和罢免理事;
  4.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;
  5.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; 
  6.决定本会的重大投资事项和重要联谊活动事项;
  7.决定本会的终止;

8.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 
  第十五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  第十六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 
  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 
  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的职权: 
  1.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 
  2.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 
  3.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 
  4.对会员的吸收与除名进行审批。 
  5.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整体机构。 
  6.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 
  7.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 
  8.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 
  9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  第十九条 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,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。理事会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。其表决须经过到员人数的2/3通过方能生效。 
  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 
  第二十一条 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执行第十八条各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 
  第二十二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  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;特殊情况时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和秘书长,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

第二十五条  常务理事会下设组织宣传组、联络组、财务组、通志编修组,网站管理组,负责处理有关事务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设监事会,由监事长、副监事长、监事3-5人组成。其职权是:监察本会业务执行情况,审查财务收支情况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  1.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。 
  2.对宾氏文化有较深研究,在本系统内有较大影响。 
  3.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。 
  4.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 
  5.未受过刑事处罚。 

第二十八条  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地分会参照以上机构设置,由当地会员开会决定,报理事会批准。

 

第五章   资产管理


  第二十九条  本会的经费来源 
  1.会员缴纳的会费。 
  2.政府、企业资助。 
  3.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。 
  4.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。 
  5.利息。 
  6.其他合法收入。 
  第三十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 
  第三十一条 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 
  第三十二条  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

1、本会财务组设正、副组长,下设会计、出纳等人员。

2、一切收入全部入帐,单据备查。收款必须用编号的三联单加盖公章,付款必须有经手人签字、负责人审批的正式单据,对手续不全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。

3、建立健全财会制度。帐目必须逐月结算,半年小结,年终汇总,造表送有关人员存查,以示公开,宗亲捐款应定期公布。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
4、财务人员应把全部现金库存入银行,只留少量现金,以备日常开支。

5、正常开支,如办公费、出差费、招待费等,一般应由专管财务副会长批准。超过千元以上,由会长审批。较大数额的开支,应先制定计划,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 
  第三十四条 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,必须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 
  第三十五条  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 
  第三十六条 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  第三十七条  除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助外,其余属无偿工作,特殊情况,考虑实行津贴制,予以补偿。

 

第六章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

 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特殊原因需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 
  第三十九条 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、清理债权债务、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 
  第四十条 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 
  

第七章   

 

第四十一条 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送报民政部门备案,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。 
  第四十二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 
  第四十三条 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。 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华宾氏宗亲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00五年五月一日